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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24/10/13 8: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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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排污口整治水环境治理
导读:《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印发,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海洋环境问题的根子在陆上,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陆海污染协同治理,将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4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纳入台账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急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奠定基础。
 
  问:入海排污口监管的思路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
 
  分类管理是指《管理办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问: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其中,在设置方面,明确了设置、论证和规范化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环评时已经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重复论证,减轻责任主体负担;在备案方面,明确了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对历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备案进行了规定;在监测执法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的要求;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明确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动态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要求。
 
  问:如何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答: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压实地方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开展培训,帮助责任主体和地方环保工作人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加强监督帮扶。完善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日常调度、驻点帮扶、核查抽测等手段,加大对地方的指导督促。三是开展调研评估。加强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奠定基础。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编辑 | 廉伟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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