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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印发

2024/10/22 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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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固废回收移动源污染防治
导读:《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要求,将在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
  《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0月11日正式发布,要求在尊重车辆所有人意愿前提下,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有序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下面是原文↓
 
  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提前淘汰更新国四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有序推广新能源、甲醇、燃气营运货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尊重车辆所有人意愿前提下,我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有序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核定报废清单
 
  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初筛、汇总、比对2024年7月30日(含)前在本省完成注册登记或提档过户的国四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形成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初步清单;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筛查、汇总、比对同等范围的车辆,形成本市最终报废清单,并对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政府负责,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二)严格按节点要求开展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逐一核实列入报废清单的车辆,向车辆所有人进行解释宣传,车辆所有人自愿填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承诺书》(见附件1)。所有车辆核实完成后,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填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完成确认书》(见附件2),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加盖市政府公章报省交通厅,同步报送承诺书复印件,随后即可开展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各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工作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市政府负责,省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提升拆解能力和服务保障
 
  全面提升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拆解和服务保障能力,落实拆解企业主动上门回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为提前报废车主提供上门拖移等便捷服务制度,提高车辆所有人主动规范报废车辆积极性。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建立车辆拆解在线监督核查机制,加快实现车辆拆解过程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对有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市政府负责,省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落实车辆报废更新政策
 
  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及时严格审核报废车辆、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各市政府负责,市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政府:作为本地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动报废更新工作;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建立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一站式”服务窗口,督导相关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补贴标准认定、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等。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确定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清单;负责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负责会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等。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注销登记,监督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办理安全技术检验和拆解工作;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查询国三及以下和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数据;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等。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明确全省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区域内的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排放联合执法监管力度。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国家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负责筹措落实并按报废工作进度的资金需求拨付预算资金等。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做好申请资金补助信息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核对工作;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
 
  (八)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及时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鼓励大型货运企业、国有企业等率先报废更新;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
 
  原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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