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三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 2024/10/26 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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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西环境
-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近年来,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处了一批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保持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3起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宜春、萍乡、上饶等3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宜春市上高某有限公司以稀释废水干扰在线数据的方式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上高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末端的深度处理池内接有软管,该软管正在往深度处理池排水。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污水处理站副主管袁某为避免在线数据超标,私自用软管连接消防管道抽取厂外池塘水排入深度处理池,用以稀释外排废水浓度。通过在线数据对比发现,当软管停止排水后企业数采仪流量数据成倍下降,化学需氧量数据迅速上升,在线数据变化幅度较大。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将江西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此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企业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利用消防水管稀释外排废水干扰在线监控,使得在线监控数据变低,企图用该方式逃避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排查并结合在线监控设施不同时段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锁定证据,使得违法人员据实交代违法行为。本案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在线监控数据变化及时锁定犯罪证据,为案件查办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二、上栗县某建材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9日,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上栗县某建材厂时发现该单位废气在线分析仪氧含量参数显示为18.5%,参数设置不合理。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运维人员和调阅监控,得知该单位安全厂长曾进入站房,对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分析仪中的氧含量参数进行更改,将原始的20.5%更改为18.5%,并进行氧含量校准。经比对监测,氧含量参数篡改导致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监测数据比实际减少约49%;氮氧化物浓度监测数据比实际减少约15%;烟尘浓度监测数据比实际减少约4%。
经查,该单位安全厂长为节约生产成本,减少了污染防治设施的药物添加量,又担心此举会导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自2024年7月起,多次擅自进出在线站房,对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分析仪中的氧含量参数进行篡改,以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日,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今年来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加强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余干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余干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上的pH计玻璃电极套在密封的透明塑料容器内,并未对外排废水进行实时自动监测。执法人员扭开塑料容器,发现容器内装有清水,现场使用pH试纸检测容器内水样为中性。经调查,该企业法人代表陈某为逃避监管,擅自将废水总排口上的pH计玻璃电极套上塑料容器,使pH计实际测量的是容器内的清水而非外排废水。执法人员对废水总排口实际水样进行执法采样,废水总排口pH值为10.3,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余干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行为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人代表陈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涉案企业耍“小聪明”,把pH计套上装有清水的透明容器,导致pH计实际测量的是容器内的清水而非外排废水,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弄虚作假终究会露出“马脚”,涉案企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最终被依法严厉查处。本案也提醒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合法经营守法排污,切忌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数据上动歪心思。
供稿: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编辑:朱桐
校对:陈梦祥
审签:江剑平
原标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三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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