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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十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两打”专项行动案件)

2024/11/9 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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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导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7起典型案例。
  2024年,黑龙江省大力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高压态势。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成功办理一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7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市霍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区临江乡利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屯一场院内堆放袋装油泥,因塑料袋破损导致油泥渗入土壤。双城区执法人员协同第三方检测机构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深入查证,当事人霍某某承认曾将废弃油泥倾倒至院子北侧树带沟内,倾倒地点未做任何防护措施,造成油泥渗入土壤。经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现场全部油泥清理后进行称重发现,油泥重量为29.25吨,油泥沾染物重量为62.95吨,总计92.2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内容,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代码“071-001-08”石油开采和联合站贮存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确定油泥和油泥沾染物属危险废物,油泥堆存和倾倒现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当事人霍某某行为属于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9日对霍某某非法倾倒、堆放的油泥和油泥沾染物作出扣押决定并转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双城分局当日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二:齐齐哈尔市刘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建华生态环境局,对建华区碾北公路南侧的一处土法炼油现场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大量沾染矿物质油的废弃塑料包装物以及明显非法炼油迹象。经进一步调查,嫌疑人刘某将原油从大庆市运输至该地点进行非法炼油,并将沾染矿物质油的废弃塑料包装物随意丢弃于附近空地。为防止污染扩散,建华生态环境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废弃塑料包装物进行称重,结果显示共计11.96吨。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浓度、污染地块土壤、危险废物进行了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非法倾倒的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现场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浓度超出国家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限值。涉案污染地块土壤各项指标均远超基线水平,其中铜和石油烃两项指标严重超标。由于这批非法倾倒的HW49类含矿物油危险废物与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污染检测指标具有同源性,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严重环境损害,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6月12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三:大庆市鸟栖林地块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在大庆职业学院南校区南侧至火炬路鸟栖林生态园东北角路北侧发现一处疑似污染地块,现场未发现有关涉案嫌疑人。因涉及污染地块面积较大,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立即成立专案调查小组,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经查该处污染地块污染区域长约100米、宽约50米,土坑内的废液呈深红色,气味刺鼻。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疑似污染地块废液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倾倒废液中铜浓度、锰浓度均超过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为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大庆市生态环境局紧急召开案件商讨会,研究确定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对污染地块进行清理、运输并处置,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污染地块进行司法鉴定及生态损害赔偿评估。
 
  查处情况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通过缜密排查,已确定2名犯罪嫌疑人。
 
  典型案例四:双鸭山市赵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机关联查提供的线索,对双鸭山市原复考厂院内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区西侧建设有洗车项目,现场从事集贤县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及外来车辆罐车蒸洗工作,但该项目未申请营业执照,未获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罐车蒸洗废水经厂区北侧边沟流入至收集池后排入西侧排放池中,且厂区内无污染物防治设施,经管道内窥镜检测,排放池中存在一条直径约50公分的黑色塑料材质管线将废水排向厂区院墙外。
 
  当日,办案机关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现场清洗废水、存放池废水、排放池废水分别取样化验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洗车项目废水为清洗油罐车产生的废水,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001-08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类别”,属于危险废物。排放池内沉积物石油类检测结果为41.0mg/kg,排放池旁土壤石油类检测结果为283mg/kg。排放池内沉积物和排放池旁的土壤均含有油类成分,经综合判定:清洗油罐车产生的废水对排放池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负责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五:佳木斯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汛期重点流域执法检查时,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查看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黑龙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DW001)自4月25日7时起,总氮监测数据变化幅度较低,一直稳定在12-13mg/L之间,且与当日上一组数据有较大幅度的变化。针对数据异常情况,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站房开展现场检查。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在厂区外使用无人机对在线站房出入口进行高空监控。调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站房总磷、总氮监测设备未与采样器连接,通过抽取矿泉水瓶内不明液体进行数据分析,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属于通过插管更换水样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真实性的环境违法行为。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聘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开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总氮监测数据超过国家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判处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耿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禁止被告人耿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典型案例六:七台河市某医药公司污水处理厂篡改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部门线索推送,对茄子河区某医药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记“停排”期间流量未见明显降低,最大小时流量为1175m³,且标记“停排”期间水污染物氨氮排放浓度小时数据多次出现超标情况,疑似“虚假标记”。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巴歇尔槽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调阅平台历史数据。调查发现,5月2日该公司因污水处理中间工段设备故障,凌晨2时出水氨氮排放浓度超标,企业负责人要求工作人员在平台标记停排,标记停排时间为5月2日2时至5月3日20时,在标记停排期间,该公司产生的污水暂存于水池内,因存水量大,超出池体存储能力,有污水溢出的风险,公司负责人授意操作工向下游废水接收单位申请排水,5月3日13时至20时,该企业向下游污水接收单位累计排水量为4786m³。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七:黑河市某医院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6日,黑河市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在线自动分析仪在关闭自动量程切换功能的情况下,量程被设定为0-200mg/L,低于该医院水污染物COD允许的排放标准(250mg/L)。按照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规范,COD在线自动分析仪可以设定两组量程0-200mg/L和0-800mg/L,正常运行情况下自动量程切换功能需要开启,自动监测设备将依据污水水质COD排放浓度自动切换量程,能够更精准地体现监测数值,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而取消自动量程切换将导致COD排放浓度在超过200mg/L的情况下,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显示低于排放标准250mg/L的数值。该医院在线设备由哈尔滨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运维。检查发现,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COD在线自动分析仪有多次自动切换量程开启和擅自关闭操作记录,最后一次为2024年5月14日取消自动量程切换。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该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运维员辛某某承认,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该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化的态势,从犯罪链条的某一环节找到线索,进而搜集大量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的效果。彻底斩断犯罪链条能够让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受到警示和教育,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高发态势。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在办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第三方检测单位辅助执法挖掘异常线索,能够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办理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积极通过“刑责治污”等司法衔接机制,接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现迅速联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快速侦办,强化办案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形成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姜迪
 
  责编|付文宇 多琳娜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十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 “两打”专项行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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