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发布,2023年碳配额总量1.79亿吨!
- 2024/11/27 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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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碳排放碳配额
2024年11月初,《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发布。方案明确了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配额总量与结构、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及配额调整机制等。
方案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449家纳入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
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目标,综合考虑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确定我省2023年度碳配额总量为1.79亿吨。
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
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3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为准,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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