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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2025/1/3 14: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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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日报
关键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监测
导读:《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要求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突出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
 
  一、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完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省市两级完善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明确全省各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分布格局、面积比例,以及省级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设区市级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明确本市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市级及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确定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把城镇开发边界、各类开发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划入一般管控单元。
 
  (三)修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修订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一单元一策略”差异化精准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明确允许的开发建设活动及相关要求;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承载区,应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一般管控单元要以维持生态环境质量稳定为前提,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建设。搭建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全要素管理底图,建设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统一省、市管控应用基础数据,统筹管理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共享。以数据管理、实施应用、统计分析、接口服务等为基础功能,开发智能研判、调整更新、成果备案、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在线办理场景,并纳入数字政府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动与现有环境管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跨部门相关业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依托“赣服通”,依法依规公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信息,实现信息掌上查询。
 
  (五)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应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定期调整。5年内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或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范围依法依规调整的,管控方案相应同步更新;其他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科学论证后动态更新。调整、更新后的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及在调整、更新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变通突破等行为。
 
  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服务重大战略实施。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鄱阳湖流域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促进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推动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合理布局,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引导资源要素向环境容量大、保障条件好的区域集聚,助力构建“一主一副、两翼联动、多点支撑”区域发展新格局。
 
  (七)支撑产业和重大项目落地。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等传统产业数智化改造、绿色化转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强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引,加大环评服务保障力度,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高水平服务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等建设。
 
  (八)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依法依规设置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环境准入门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优先支持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推广绿色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动开发区合理布局、转型升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落后产能有序腾退。
 
  (九)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新通道。深化省部共建江西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建设,推动全省加快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打造全国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区。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试点。持续完善生态价值制度化评价,加快推进生态产业规模化发展,不断增强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能力。
 
  (十)服务支撑综合决策。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应用,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指导企业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快速了解拟投资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掌握生态环境制约因素,优化项目选址选线。
 
  三、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十一)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强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夯实“一江双心、五河三屏”的生态保护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大“五河”及东江源、鄱阳湖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开展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完善气候变化监测网络,提升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十二)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要素管理协同,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五河”及长江干流江西段、重点湖库保护治理,强化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加强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建设美丽河湖。深化大气污染分区域差异化治理,以南昌、九江、萍乡等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指导地方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以地下水保护区和管控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
 
  (十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黄山—怀玉山、武夷山、南岭、鄱阳湖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构建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稳步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建设,积极创建井冈山国家公园和庐山国家植物园,强化种质资源与农林牧渔可持续利用。
 
  (十四)严格防范环境风险。聚焦涉化工园区、冶炼、尾矿库等管控单元,强化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大集中连片耕地保护力度,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污染场地管控和修复。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准入,落实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强化铊、高氯酸盐等污染物风险防控,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四、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政策协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统一工作底图,完善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衔接机制,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动态衔接试点,形成政策合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修订中。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预防的基础性作用,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分阶段有序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
 
  (十六)加强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会商、定期数据共享,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七)深化区域协同。强化流域整体性、区域协调性管控,建立完善水陆联动、区域一体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强化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衔接,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区域协调管控,实现重要生态空间、重点开发区域管控梯次延续。强化跨省河流保护和长江中游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十八)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加快推进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适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新要求。鼓励设区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地方标准规范研究和实践应用。
 
  (十九)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实施和调整、更新等情况的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随意调整、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不予备案通过及数据入库。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动态监控,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或美丽江西建设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将工作成效作为申报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的重要参考。
 
  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加强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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