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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云南修订发布条例

2025/1/14 1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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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
导读:2025年1月1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施行。《条例》共8章67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
  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有关部门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立法背景
 
  2019年和2021年,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多规合一”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省委、省政府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条例》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督执法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把“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四条底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强调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务必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出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必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使我省土地管理工作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土地管理上位法的系统性修改,要求我省地方性法规及时跟进作出修订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1999年制定,并分别于2012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全国人大、国务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21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我省的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适应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实际。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部署,有效衔接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我省原《条例》进行修订调整,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三是我省土地管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法来解决
 
  我省在多年的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探索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储备、矿业用地管理及高原湖泊保护等涉及的土地管理工作,在落实耕地流出整改、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执法督查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法规。同时,我省也存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被征地农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违法用地量大面广,以及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管理边界模糊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 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67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对土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二是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的规定;三是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四是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做好与上位法承接的同时,聚焦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上,对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效力、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等进行细化规定,构成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事项,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举措凝练固化到地方立法中,在《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保障耕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等基本农作物。
 
  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细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经的九个程序,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环节,明确作出具体实施要求,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明确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公布和调整,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根本,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条例》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进行了细化,对国有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管理进行了规定。细化临时用地规定,明确规定了采矿用地和土地储备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完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我省土地督查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记者:近年来云南耕地保护情况如何?《条例》对于耕地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按照“整改—巩固—提升”工作部署,连续两年报请省委、省政府高规格召开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目前全省构建起四级党政“一把手”抓耕地保护的工作格局,形成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一盘棋,2023年全省耕地净增加300万亩,位居全国前列,顺利通过国家对云南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考”,根据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推进情况,预计全省耕地2024年还将净增加约100万亩,全省耕地总量连续两年实现连增,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全省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万亩。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条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同时,强调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和退化耕地治理机制,提高耕地质量。
 
  二是细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耕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各类建设活动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条例》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定情形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三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严格保护和管理。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外,还要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记者:《条例》对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规定,怎样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是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五十四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需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条例》严格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同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
 
  一是强化指标保障。第五十三条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规定,从指标方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
 
  二是明确用地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三是多种形式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编辑:秦建佳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云南修订发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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