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焚烧类装置RTO出口污染物浓度是否需要折算等3个问题
- 2026/8/14 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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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废气处理固废处理噪声监测
1.关于废气焚烧类装置RTO出口污染物浓度是否需要折算的问题
问:单位有一套罐区废气处理装置RTO,上游废气通过管线收集至RTO前尾气稳压罐,因废气中可燃气浓度较高,废气在进入处理装置前,向废气中补充部分空气,保证其LEL浓度至25%以下,之后混合后的废气统一进入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置,处置完成后进行排放,期间不再补充任何空气。请问此种情形下RTO出口污染物浓度需要进行折算吗?还是以实测浓度作为排放浓度?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4.1.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 37822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10.3.3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氧含量按照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中氧含量可满足自身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烟气含氧量。
2. 关于养殖塘增氧泵噪声的问题
问:农村里面个人承包的养殖塘,主要养殖螃蟹,夜间需要增氧泵给水里增加氧气,请问:1、增氧泵产生的噪声属于工业噪声还是社会生活噪声?属于哪个部门管理?2、如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布设在什么位置,测量的结果参照什么标准评价?3、如超标是否可以处罚,适合哪个法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以上规定,增氧泵产生的噪声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此类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机关管理,建议按照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开展监测。
3.在线设备环保认证过期是否可以验收
问:企业以前买的设备,现在组织验收,发现CCEP认证证书过期了,但设备本身性能指标等都符合标准要求,比对检测合格,如果因证书问题而导致不能验收,对企业来说更换所有在线设备将是很大负担。所以特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进行验收的监测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
原标题:关于废气焚烧类装置RTO出口污染物浓度是否需要折算等3个问题的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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