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施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了这些内容
- 2026/9/20 8: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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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道路视频监控系统”修改为“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系统”。
(六)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修改为“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以及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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