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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2026/10/26 14: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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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评重点污染物排放
导读:《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2026年11月22日前提出意见。
  为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2025年征求一轮意见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
 
  《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本省对建设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铅、汞、镉、铬、砷等重点污染物,分类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制定削减替代方案。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满足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增废气、废水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替代和排污权交易。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纳入本省排污权交易的,应当依规通过交易取得新增排放总量。(一)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削减替代比例交易取得;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倍量削减替代的,需通过交易取得新增部分,倍量替代部分利用省或市级政府储备予以平衡。(二)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的建设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依据和过程,并依规通过交易取得新增排放总量。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依规完成排污权交易、提交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方案,明确削减替代来源、削减措施和相应削减量。削减替代措施应当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位于本省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产业园区内,单项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小于 0.1吨(含),氨氮年排放量小于 0.01 吨(含)的建设项目,可免予确定削减替代方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并纳入总量减排台账管理。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新增重点污染物,建设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当通过交易取得新增排放总量。
 
  引用:关于再次征求《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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