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告知书
- 2026/10/27 1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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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无废城市固废处置危废处置
为引导广大回收处理经营者守法经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告知书》。
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告知书
全省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
您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含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废洗衣机、废空调、废电脑等品类,废电器中含有铅、汞、制冷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回收、贮存、转运、处置不当,容易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法依规做好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推进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循环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引导广大回收处理经营者守法经营,现告知如下:
1.依法持证经营
回收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保证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相符,必须将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部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计划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应向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处理资格证书,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收运管理
回收及中转经营者应建立回收、移交台账,如实登记来源、品类、数量、去向及接收企业信息,做到账物相符,完整留存合同、交接回执等原始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并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核查。运输应采取密闭遮盖防护,避免遗撒漏液,严禁随意倾倒丢弃固体废物。
3.规范贮存管理
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范做好贮存工作。贮存场地应硬化防渗,配齐防雨防流失设施,严禁露天堆放,分类存放并设置标识,做好制冷设备防护,防止制冷剂泄漏。
4.规范跨省转移
转移出省贮存或处置的,须经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转移出省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移出省利用未报送信息的,罚款5万至50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出省贮存、处置的,罚款10万至100万。
5.倡导行业自律
希望各回收经营者强化环保主体责任,不参与非法拆解、拼装、倒卖散件,积极宣传正规处置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希望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引导企业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恪守规范回收的法定义务,维护行业秩序,共同助力美丽浙江建设。
截止目前,我省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共五家:
杭州余杭-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桐庐-盛唐环创科技(桐庐)有限公司
衢州龙游-中再生(衢州)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台州路桥-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
台州玉环-浙江青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政策存有疑问,可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非法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问题线索举报渠道:
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0571-81054007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邮箱:ffqdczgf@zjepb.gov.cn
(全天接收)
引用: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告知书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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