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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获得长足发展

2013/7/16 9: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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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导读:hbzhan内容导读:我国是世界大能源消耗国。2012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6.2亿吨标准煤。然而,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却相对较低,2012年万元GDP能耗仍接近700公斤标准煤,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在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加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hbzhan内容导读:我国是世界大能源消耗国。2012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6.2亿吨标准煤。然而,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却相对较低,2012年万元GDP能耗仍接近700公斤标准煤,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在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加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服务业、能源等“十二五”规划均强调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客观上已成为国家发展节能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
  
  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够帮助用能企业省钱,按理应该得到用能企业的欢迎,但是实际并非如此。原因在于我国的高耗能行业多集中在石化、钢铁、建材等重化工行业,这些行业又都是周期性特别强,企业效益受行业周期的影响远大于能源成本影响,因而企业不会积极主动去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往往需要政府主导法规强制性推进。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已经达到4175家。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05年47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653亿元,市场规模扩大了34倍。其中,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905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从2005年13亿元增长到557亿元(见图2),增长42倍,实现的节能量达到1828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近4571万吨。
  
  另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自始面临资金占用和融资困难的矛盾。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虽拥有技术,但普遍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所以,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行业而言,产业成熟以及融资环境是关键要素,这次国务院要求从政策支持和创新机制两方面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可谓是切中要害。而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鼓励节能企业上市融资等创新机制可以真正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
  
  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合同能源管理被列为八大重点工程之一,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要达到3000亿元。从1653亿元到3000亿元,这意味着未来3年我国节能服务产值翻番增长,按照目前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势头,如果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得力,很有可能提前完成规划目标。有业内人士预计,未来5-10年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黄金发展时期。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节能服务业和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产业本身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广泛深入介入。
  
  1、产业协同效应差。合同能源管理属于节能服务业,涉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由于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历史短、规模小,往往缺乏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能力,客观上需要外部产业协同支持。但当前我国节能服务业集聚区域内相关产业规划普遍滞后,产业聚而不合,影响了节能服务要素资源的科学配置,使产业聚集效应难以显现,客观上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发展和公司壮大。
  
  2、优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为了扶持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行节能,国家发改委自2010年起出台了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具体细则,但近年来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201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节能服务公司2339家,计划安排财政奖励资金17亿元,但实际进行节能奖励申报的节能公司不足200家,实际支出财政奖励仅3.12亿,富余大量资金。据了解,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很多公司并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二是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专业申报人才匮乏;三是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据了解,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执行力的解决办法。
  
  3、用能单位节能意愿不强。节能环保属于市场失灵领域,企业一般没有积极性去主动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往往需要政府主导法规强制性推进。如美国华盛顿特区法案要求任何超过2万平方英尺的新建筑或是翻修建筑,都要符合政府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日本政府则利用法律和政令规定各政府机构、高耗能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降低能耗。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工业用能实施价格倾斜,加上主要用能行业多属于周期性行业,企业效益受行业周期的影响远大于能源成本影响,另外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实际上也大打折扣,用能企业节能意识普遍不强,市场需求并未彻底释放。
  
  4、节能效益难以科学评估。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涉及到的节能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很难形成单独标准,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时有发生。回款作为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一旦因为评估不清导致拖欠或拒付,将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巨大的偿债风险,客观上回款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大风险之一。
  
  5、节能服务公司多属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时间短,近年来虽然也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服务企业,但大多数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虽拥有技术,但普遍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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