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信息亟待全面公开环保部引导细化分工
- 2013/7/17 1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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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污染源信息 环境污染 环保
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遇多重瓶颈
环境领域的“污染成灾”背后,往往是“数据成谜”。PM2.5监测开启之后,中国在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仅仅是空气污染信息还远远不够。相对城市居民易察觉的空气污染,困扰更广大地区的水污染、垃圾污染,以及更具隐蔽性的土壤、地下水和近海污染,则可能给民众带来更长期的损害。
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逾30年,在环评的技术环节,中国与发达国家并无本质差别,但在程序上却有着重大的不同。核心的差别,在于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图为:《2012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的评价标准
“今年3月28日所发布的2012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评价结果显示,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平均分连续第三次录得增长,但年度增幅却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显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正遭遇瓶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对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价。
按照相关法律,公民有权利按照正常渠道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相关数据,但现实执行中可能遭遇困难。我国环境保护受制于三大难,即环境执法难、环境诉讼难、社会监督难。在环境执法难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依然以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GDP增长;在环境诉讼难背后,是司法体制有待完善;在社会监督难背后,是治理机制尚待健全。
一位环保部门的官员坦言,环保和地方GDP发展密切相关,公布了企业的相关污染信息可能影响到地方的GDP。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3月28日发布的报告就显示: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不成正比例。
企业瞒天过海造假“污染源信息数据”
“中国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世界大、靠前的。”一位要求匿名的环保部环境督查官员说。这套六年耗资百亿,监控全国上万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网络,它在企业污染源处安装监控设备,实时传输数据至环保部门,形如监管者的“千里眼”,但造假企业瞒天过海易如反掌。“造假一直都在。”环保部一位多次赴各省进行环境督查的官员反问道,“企业自己为了省钱能不造假吗?”
废气排放数据造假。同样是在2013年5月,环保部挂牌督办15家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华电、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子公司赫然在列。
废水排放数据造假。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发现,有的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甚至接触不到废水,“以看似合法的达标掩盖了非法排污”。离谱的是,2012年,环保部检查中石化湛江东兴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控所获得的实时数据竟然是取样自清水,而废水则偷偷直排。
为避免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动手脚,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来负责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而现在连第三方也存在造假。2012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发现,江西某个号称“省级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内,负责第三方运营的宇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擅自停运监控设备,并对数据进行了改动。
“这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拿出来的是靠不住的数据,就起不到监控作用。”在2010年环保部的一次内部会议上,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说。这个的网络也正如中国治污现实,污染源监控技术层层加码,但监管体制却仍力有不逮。
污染源监管信息全面公开乃大势所趋
面对当前严峻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形势,必须尽快改变污染源信息公开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的局面。排放数据的公开,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成为惯例。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企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排放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中国项目主任钱京京说,公开环境污染信息,公众才能更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对全社会来说,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益实现环境管理。
环保组织认为,通过落实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能够将环境执法的权力放到阳光下运行,突破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遏制寻租和数据造假行为;能够为环境诉讼提供数据基础,突破举证难的技术障碍。为重要的,是能够协助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要尽快实施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必须从3方面入手。,实时发布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第二,系统、及时、完整地发布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第三,定期公布企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
同时,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普及,在线监测数据平台建设的长足进步,江苏、浙江等省份和宁波、武汉等城市在不同项目上的良好实践,以及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成功经验,都为污染源信息公开的扩大和突破创造了条件。
环保部细化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内容
日前,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关于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这一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通知同时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按照通知要求,需要公开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同时,环保部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通知》表示,环保部这样要求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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