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统筹考虑
- 2013/9/4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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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
“十一五”期间,中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为环境安全奠定了一定基础,但部分地方的安全处置设施建设仍然滞后,造成大量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置流失到环境中,危害严重。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继续上升,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必须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是消除环境风险的后一道安全线,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是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环境安全目标根本的保障。在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统筹考虑以下问题:
一要慎重选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地点。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点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避开城市主导方向的上风向,优先在经过规划环评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建设。
二要认真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承担者要聘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环境影响评价,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数据。环评人员应对建设地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实地察看,务必获取真实、可靠的现场数据及资料,为编制客观、真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奠定基础。
三要严格审批,严控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发改、环保、土地、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审核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方所报送的材料,对建设地点进行现场核实,对不适宜建设的坚决予以否决,并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审批终身负责制。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分类别处置共同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争取达到在分工协作前提下全部处置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十二五”期间新增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确需新增的,应通过严格的论证和分析,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服务范围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在现有设施充分运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
四要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严格监管。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期间环评、“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能够正常运行。对运行期间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常态性检查,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特征污染物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使其处置完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五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进行细化。西部地区可以借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出台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结合各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及措施,明确监管部门职责,落实资金补助方案,确保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正常运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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