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启环保条例修订排污逾期不改每天罚10万
- 2014/3/27 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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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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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时隔两年重启环保条例修订
时隔两年,一度被搁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程序再度重启,并将在3月25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这次修订参考了环保法三审稿的内容,修改幅度较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透露。该条例曾于2012年3月提交一审,但后因上位法修改延迟审议。
两年后,这份条例的草案如今已经“大变样”。再经修改的草案,显示出环保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该草案将待《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结合广东省实施工作需要,再作修改和补充。
修订草案将原先强调政府责任的“公平合理承担责任”改为“污染者担责”,明确污染者为责任主体。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污染主体,按照现有的法规原本只能罚款10万元,但新增的“按日加罚”的规定意味着,在污染企业改正之前可以“每天罚10万”。
为应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明确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驾驶、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次修改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全面强化了排污者责任,原定的各方“公平合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被修改为“污染者担责”。“原来比较强调政府主导,根据现在形势,加上参考全国人大修法的意图,改为强调排污主体的责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吴章敏介绍。这一原则伴随着一系列条款的重置,包括专设一章“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用以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其中新增了污染物界定、排污企业环保工作内容等。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若是因排污者过错而造成,由此引发的费用将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后,由排污者承担。“这是为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避免排污者违法却由政府埋单的情形发生。”吴章敏解释。
同时,草案提出要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还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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