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子公司回收永济项目优势资源得以集中
- 2014/7/2 1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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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盾安环境 环保设备
盾安环境子公司回收永济项目 优势资源得以集中
7月1日,盾安环境公告,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和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后者收购前者原拥有的永济市冷凝热利用及供热管网BOT工程项目。
根据公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就永济项目此前曾签署的原协议;太原炬能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原协议中双方确认的永济项目资产业务及相关债权债务移交转回给盾安节能;盾安节能将太原炬能已支付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于10月31日前返还太原炬能;太原炬能将已经收取的与永济项目相关的供暖费用包括接入费、配套费及政府补贴(不含经营性供暖收费)合计1140万元,于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给盾安节能。
与此同时,盾安节能与太原炬能还就前者原拥有的国电霍州发电厂冷凝热综合利用合作项目资产业务及相关债权债务转让一事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前者同意将霍州项目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不包括主机设备部分)整体转让予后者。经双方商议确认,确定上述交易的转让价款为3050万元。
对盾安节能仅签署框架协议的山东省庆云县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下称“庆云项目”)、定州市可再生能源城市集中供热项目(下称“定州项目”)、宁河县城及周边地区投资建设再生能源供热(冷)系统项目(下称“宁河项目”)和大丰上海光明工业区再生能源供热(冷)系统项目(下称“大丰项目”),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框架协议签署主体由盾安节能变更为太原炬能,后续工作和履约责任由太原炬能负责完成和承继。
据了解,2013年5月,盾安环境本着理顺以盾安节能为中心发展的思路,将太原炬能拥有的霍州项目转让给盾安节能,并同时将盾安节能旗下的永济项目转让给太原炬能。相隔一年,公司再次将上述项目的所有权进行了调转,恢复原样。
公告指出,子公司盾安节能仅签署框架协议的庆云项目、定州项目、宁河项目、大丰项目由于项目稳定热源、地理条件、项目进展等与公司投资要求有一定差距,截至公告日,上述项目均未开展实质性投资建设;而永济项目与霍州项目分别由原始协议签订主体盾安节能与太原炬能实施更有利于项目的推进,发挥项目优势;永济项目期工程将于今年供暖季开始供暖,永济项目的回收对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方面认为,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推动双方合作,有利于子公司盾安节能降低投资风险,及公司进一步理顺以盾安节能为中心的业务发展规划,为公司节能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
去年以来,公司在资源整合、战略布局方面进行了多个动作。除剥离亏损的光伏资产以外,还将旗下冷链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但今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仍同比出现下降。
根据规划,盾安环境今年将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快速提升以电子膨胀阀、微通道换热器为代表的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做大商用空调部品,提升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发展工业控制零部件产品;做强特种空调,丰富行业产品线,突破重要核电项目;节能业务以干熄焦余热余压供气、发电为切入点,推广工业节能整体解决方案。
节能环保是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业务之一,永济项目与霍州项目分别由原始协议签订主体盾安节能与太原炬能实施更有利于项目的推进,发挥项目优势;永济项目期工程将于今年供暖季开始供暖,该项目的回收对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推动双方合作,有利于盾安节能降低投资风险,及公司进一步理顺以盾安节能为中心的业务发展规划,为公司节能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
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为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且本次提供担保的子公司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二、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就永济项目及其他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降低投资风险,为公司节能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集聚优势资源,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本次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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