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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需“强制”污染责任险7年仍未走上阳关道

2014/7/3 1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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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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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但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加之理赔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阻力。
  导读: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但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加之理赔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阻力。

环境安全需“强制” 污染责任险7年仍未走上阳关道
  
  新《环保法》引导企业关注环境风险
  
  不论是媒体披露还是社交平台吐槽,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地暴露在公众面前:2013年初4次雾霾过程笼罩全国30个省(区、市)、全国地下水近六成监测点水质为“较差”和“极差”、青岛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导致爆炸事故发生、河南新乡造纸厂污水灌溉麦田……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急剧扩张,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愈益凸显,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更令人担忧的是,“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困局依然没有改变。在此局面下,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度持续升温。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在这一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赔付。据了解,我国自2007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效果却不尽人意。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发展下去,应该靠市场机制,不能只靠环保部门吆喝,但现阶段还必须要“扶上马”。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将“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了立法内容。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鼓励”的条目距离业界期待的强制险还有距离,但毕竟在前进。
  
  业内专家表示,保险的发展还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背景,新的《环境保护法》为环境问题破局提供了有力的后盾,有助于形成法律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关注环境风险,从而形成转移风险的需求。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希望各地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提炼问题,完善对国家立法的建议。他透露,现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研究修改,“我们几乎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推动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更加健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在“强制”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环境侵权立法远不成熟的条件下,实难发挥有效规避百姓生活环境之风险隐患的作用。阻碍环境险推广的大原因还在于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其“强制性”。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燕娥在6月17日举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研讨会上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在前两年实施中叫好不叫座,未来环境政策将趋向于用税收以及保险等金融手段来使企业承担合理的环境成本。
  
  燕娥说,目前,发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赔偿实际上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大部分生态损失是没有承担的。处罚力度不够,加之没有强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业投保意识不强。无论地方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够明确强制依据。各地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出台政策措施、明确强制保险企业名录是主要方式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汪劲表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不一,对环境污染等概念的阐述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标准化。同时,尽管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出保单范围不断扩大、除外责任逐步缩小等趋势,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保障范围仍然较窄,急需进行产品创新。
  
  配套机制亟待完善
  
  除了业界期待的强制投保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如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深圳市今年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将修订并重新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根据报告,深圳市将在生态文明方面开展多项制度建设。
  
  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今年将修订并重新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环保强制责任险的模式创新。
  
  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今年深圳市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重点污染源进行刷卡排污总量试点,并开展排污权试点范围和试点因子的可行性研究。
  
  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今年将协调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建立,组建专家队伍,加快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深圳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与企业信用评定、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以及日常监管等联系起来,这也是对违法企业查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激励措施方面,对于自愿投保企业或者已经投保的企业,其他部门向环保部门调集相应环保信息的时候,会将其作为良好的环境信息报送出去,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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