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条形码知来龙去脉杜绝医疗垃圾回流危害社会
- 2014/7/28 1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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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固废处理设备 环保设备 医疗垃圾处理设备
扫条形码知来龙去脉 杜绝医疗垃圾回流危害社会
医疗废物来龙去脉,扫扫条形码就知道
近,杭州市下城区卫生部门在杭州石桥街道社区卫生医院试点了一套医疗废弃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废弃物在医院内部生命周期的全流程都能实现跟踪。
系统里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环——“智能医疗垃圾车”。这台亮黄色的医疗垃圾车拥有称重、条码打印的功能。从科室里产生的每一包医疗废物,封存打包后,医疗废物管理员将医疗废物称重,打印出单独的条形码并粘贴在封存袋上。管理员再用扫描仪器扫一下医疗废物的条形码,以及自己身上的条形码和提供这袋废物的医务人员的条形码。这样,封存袋上的小小条形码标签里面,就存储了垃圾包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等信息。
杜绝医疗垃圾回流社会的策略
杭州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方法值得各地借鉴,但要真正地做到防范杜绝医疗垃圾回流社会,还需在关键环节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是从源头上严把医疗垃圾的出口。在本案中,大量流出医疗垃圾的,是一些相对正规的公立大医院。它们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并不缺乏规章制度,但“利”字当头之下,这些医疗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对医疗垃圾的外流听之任之,直至把自己送上法律的审判台。由此可见,相关主管部门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强化对医院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是要理顺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对医疗垃圾的监管上都有职责、都可推责。在本案中,10吨的医疗垃圾露天堆放在偏僻老林达一年之久,相关监管部门疏忽失察之缺恐难推脱。不过更重要的是,相关监管部门如何从本案举一反三,厘清彼此职权范围,形成监管合力,从而摸索出一套监管医疗垃圾的门道。
后则要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随意处置医疗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可能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医疗垃圾,每一名社会成员都不应该置身事外。对医疗垃圾违规丢弃、处理、交易等现象,保持足够的警惕,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让医疗垃圾回流社会的非法行径,真正陷入人民战争的大海,封堵其伤民、害民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及解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该解释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所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以,污染环境罪行为人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并可以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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