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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花钱买污染”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升温

2014/11/12 8: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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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花钱买污染 依法治国 税率
导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度升温。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围绕环境保护税种设置的可操作性、税率设定的合理性、企业负担的可承受性等话题,此前各方进行了广泛讨论。整体而言,期盼者有之,担忧者也不少,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确保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不是顾此失彼。

  
  严防“花钱买污染” 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升温
  
  近期密集释放的政策信号显示,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提速。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度升温。“现阶段制定并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建立环保税收体系基本条件已具备。”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划定问题,一些环保部门专家建议,对造成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区别对待,征收不同的税赋,培养企业减少污染的习惯。
  
  初步理出征管流程
  
  此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透露,环境税方案已上报至国务院,正在按程序审核中。“提高税率是环境税制定重点之一,和目前的费相比,税应该收得更多,以实现对企业的制约”,他说,环境税的征收应以税务部门为主,环保部门进行配合。环境税应作为共享税来征收,建议地方政府为主体,享有80%—90%。环境税以费改税为主,征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音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面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地出台各项应对举措,但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环境保护税如果开征将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更加环保。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开征环保税后,将受到影响。”业内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应做的是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强制性,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将加速落后过剩产能的淘汰,表明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与此同时,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行业正面临越来越沉重的环境压力和环保责任,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的行业需求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环境保护征税对象特殊,征管流程复杂,已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调研,初步梳理出环境保护税征管流程,完成了经验收集整理和初步的数据测算工作。
  
  同时“环境保护税完成立法后,对于能耗大、污染排放较重的企业而言,其所承担的成本就要提高,负担也加重,从而使得外在成本内部化,由此迫使企业改善技术,加强管理,降低能耗,减少污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提高政府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的收入水平,从而使政府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如果经过一个时期,企业排污减少了,环境改善了,政府筹资会随之降低,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以钱换污染“超容”?
  
  事实上,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环境税,但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事实上已经开始在征收各种收费项目。
  
  虽说,开征环境税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大防污染力度。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等,仅靠征收环境税是根本不可能再生的。可能还会有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治理污染就应由政府全额埋单。
  
  环境税是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目的是让产生污染的企业付出更多代价。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而且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假如污染大户中的“富人”可能用更多的钱换取对环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止环境污染的初衷。
  
  尽管,政府通过采取“高限处罚”的措施,如开征环境税,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堵死“花钱买污染”的漏洞。但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更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环境税,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后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如果因为开征环境税,环保部门就认为对排污企业又多了一道“保险”,可以松一口气,懈怠日常监管,那么,排污企业就会萌生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环境。
  
  设置环保税要处理好五种关系
  
  设置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涉及方方面面,既要处理好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关系,又要处理好税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关系,兼顾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不能疏忽处理好环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因此,如何协调何以调节,便成了时下的当务之急。
  
  围绕该税种设置的可操作性、税率设定的合理性、企业负担的可承受性等话题,此前各方进行了广泛讨论。整体而言,期盼者有之,担忧者也不少,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确保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不是顾此失彼。众多专家认为,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关系。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必然涉及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前者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后者则以实现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两者应相互支持配合、互相协同共进。征税部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助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实现环保意图。但征税部门与污染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缺乏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核实企业耗费环境资源情况的技术能力,需要环保部门提供支持,以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种、税率、税基等。
  
  第二,处理好税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关系。鉴于环境保护税具有征收范围宽、征管难度大、课税对象广、税源不稳定等特点,符合共享税的构成要件,故该收入应由中央与地方之间共享。为争取民众支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制度,如法国将其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交由国家或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我国可以借鉴参考,建立环保基金,专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可挪用。
  
  第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过程中,应切实构建起污染者负担、完全纳税、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真正实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负税”,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环境公平。同时,对产生正外部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制定简便明了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便于征管和缴纳。
  
  第四,处理好环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除追求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外,还应通过矫正当前税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助推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环境保护税的设计应与我国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形成新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前提,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征收制度。
  
  第五,处理好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药方”,它具有工具的局限性,在有些环节或领域,其作用的发挥可能会受到限制。应将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促进。诸如,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可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
  
  设置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涉及林林总总,需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正确处理好各个层面的关系,以确保其开征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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