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环保视野:环保税来啦
- 2015/6/12 1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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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环保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日表示,未来税制改革要向绿色税制发展,环保行业是绿色行业,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目前,环保税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一时间,环保税推进工作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样的预期来自总理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明确指出“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
不难看出,目前中央积极推行环保税的态度已经趋于明朗。不论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写入环保税立法,还是新《环境保护法》中提出的“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都已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环保税立法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征收环保税指日可待。 【立法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开征环保税需哪些考量】
这不,“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高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酝酿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征收,也将进入。 【超排高拟3倍征税 酝酿近十年环保税即将出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加倍征收环保税和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在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惩罚力度之大,是现行税法里从来没有过的。”
根据测算,2013年以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指标为主的全国排污费理论应征收总额达到575亿元;而2013年实际征收额仅为216亿元,仅达到理论应征收总额的不到40%。环境税法出台后,征收力度有望大幅加强,即有利于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又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环境保护税法强势来袭 监测领域获较高估值溢价】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市场普遍认为,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环保税法渐行渐近。此前由于对污染因子的监测、核定缺乏的技术措施,征收排污费仅作为过渡性手段。未来环保税法的实施,需以的环境监测为前提,带来广阔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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