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环保视野:先立法后征税
- 2015/6/19 14: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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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环保税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限时1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至此,近年被环保、司法等学界人士持续呼吁的环境税雏形得以确定,同时亦为关心环保的民众送了一颗定心丸——企业的排污行为将由此前的缴纳排污费升级为缴纳环境保护税,由“费”变“税”的转变后,企业再有违法排污行为将涉嫌偷税漏税,须付出的违法成本再次提升。 【环保费改税岂是一字之差】
哪些企业将被征收环保税?这无非是企业界为关心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这14个重点污染行业就是典型的“排放大户”,主要是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比较集中的高排放行业。 【14行业成环境税重点纳税对象】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采用固定税额的办法,从量计征,而非从价计征。“《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主要是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防止因大幅度提高标准而超过纳税人承受范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
《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不同地区情况差异,对税额调整问题作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超标超量排放加倍征收】
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未作规定。“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规定进来的时机并不成熟。”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说。
但即使《征求意见稿》尚有未明之事,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却有明确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等情况进行税收免征。 【环保税立法有望利好采购服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明确指出,2020年前要通过立法新开征的税种,主要就是环保税和房地产税。相比之下,环保税调整的范围和立法难度较小,又具有实施的迫切性。按目前进度,环保税可能明年底出台,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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