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砂浆胶粉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时间:2013-03-08 阅读:471
普通干粉砂浆的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干粉砌筑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5.0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稠度:≤90(mm)
1.2 干粉抹灰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5.0 M10 M15 M20
稠度:≤110(mm)
1.3 干粉地面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15 M20 M25
稠度:≤50(mm)
1.4 普通干粉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3.1.4。其他砂浆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干粉砂浆。
2 材料
2.1 水泥
①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②进厂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当采用同一旋窑厂生产的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间隔时间不超过10d的散装水泥,可以500t为一检验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样。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2.2 砂
①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规定,且砂的zui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
②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在干燥、筛分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干燥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
③集中生产时,检验批量以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2.3 保水增稠材料
①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存储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其质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②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③新型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试验;采用新型保水增稠材料的干粉砂浆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4 矿物掺合料
①矿物掺合料中的粉煤灰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当采用新品种掺合料时,干粉砂浆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②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③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④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2.5 添加剂
①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添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
②进厂时应有质量说明书。
③添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3 质量标准
3.1 其强度应不小于表3.3.1规定;分层度应符合表3.3.1规定;凝结时间不应大于8h。
3.2 当买方对砂浆其他性能有设计要求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4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4.1 干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确定,干粉抹灰砂浆和干粉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干粉砂浆配合比必须按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 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4.3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产品加水量范围。
1 一般规定
1.1 干粉砌筑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5.0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稠度:≤90(mm)
1.2 干粉抹灰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5.0 M10 M15 M20
稠度:≤110(mm)
1.3 干粉地面砂浆按其强度等级可在如下范围选择:
强度等级:M15 M20 M25
稠度:≤50(mm)
1.4 普通干粉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3.1.4。其他砂浆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干粉砂浆。
2 材料
2.1 水泥
①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②进厂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当采用同一旋窑厂生产的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间隔时间不超过10d的散装水泥,可以500t为一检验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样。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2.2 砂
①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规定,且砂的zui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
②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在干燥、筛分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干燥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
③集中生产时,检验批量以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2.3 保水增稠材料
①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存储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其质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②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③新型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试验;采用新型保水增稠材料的干粉砂浆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4 矿物掺合料
①矿物掺合料中的粉煤灰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当采用新品种掺合料时,干粉砂浆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②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③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④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2.5 添加剂
①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添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
②进厂时应有质量说明书。
③添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3 质量标准
3.1 其强度应不小于表3.3.1规定;分层度应符合表3.3.1规定;凝结时间不应大于8h。
3.2 当买方对砂浆其他性能有设计要求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4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4.1 干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确定,干粉抹灰砂浆和干粉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干粉砂浆配合比必须按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 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4.3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产品加水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