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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除尘器防爆规范

时间:2020-11-30      阅读:5277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0000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设备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0000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xin版本(包括所有的修gai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2008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50565-2010 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FJJ 102-1984 棉纺织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
  JB/T 8471-2010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00002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200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火源的场所。
  [GB/T 15604-2008,定义3.13]
  3.2
  纺织工业 textile industry
  用天然纤维或以天然的、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以及用这些纤维生产各种成品的产业链。主要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业。
  3.3
  除尘设备 dust removal equipment
  将散发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收集的装置。包括一级、二级除尘设备。
  3.4
  除尘室 dust collection room
  装设除尘设备(附配套用风机)的建筑物。
  000024 除尘系统防爆设计
  4.1 纺织工业除尘系统设计应遵守FJJ 102-1984和GB 50565-2010相关通风除尘设计规范。
  4.2 纺织工业除尘系统的设计人员,应熟知纺织纤维粉尘防爆知识及对除尘设备的性能要求。
  4.3 除尘系统应采用二级收尘,一级为预过滤,二级为精过滤,也可将二级除尘设置在一台除尘设备中。不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不应合用除尘系统。如需合用除尘系统,其除尘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统之间传播。
  4.4 除尘室应单独布置。除尘室上层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间。除尘室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毗邻时,应符合GB 50565-2010的有关规定。
  4.5 与除尘设备无关的控制柜、配电柜不应设置在除尘室内。
  4.6 除尘设备应在负压下工作。
  4.7 除尘系统的吸尘罩应设置合理,对于粉尘释放较分散的细纱、粗纱、络筒、倍捻等车间宜采用移动式吸尘罩。
  4.8 除尘管道应为圆形,应具备足够风速,避免粉尘沉积;管道内壁应光滑。其它风管不应通过除尘室。
  4.9 进、出除尘机组的除尘管道应设置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
  5 纺织除尘设备机械加工
  5.1 除尘设备框架采用型钢,外壳采用钢板制作,应达到一定的强度,符合粉尘防爆相关技术要求。
  5.2 除尘设备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高于3%。
  5.3 除尘设备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5.4 应避免除尘设备内部金属零件相互碰撞、摩擦。
  6 纺织除尘设备防爆
  6.1 清灰和清灰装置
  6.1.1 纺织除尘设备应采用真空吸尘方式清灰。
  6.1.2 清灰装置应工作可靠。
  6.1.3 应根据除尘设备类型、过滤风速、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6.1.4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6.2 滤料
  6.2.1 一级过滤应采用防静电不锈钢过滤网,二级过滤应采用抗静电阻燃滤料。
  6.2.2 滤料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滤料抗静电特性zui大限值

滤料抗静电特性zui大限值
摩擦荷电电荷密度/(μC/m2)
摩擦电位/V
半衰期/s
表面电阻/Ω
体积电阻/Ω
7
500
1.0
1010
109

  6.3 电弧和电火花的防止
  6.3.1 同滤料相连接的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6.3.2 除尘设备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6.3.3 除尘设备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6.3.4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的规定。
  6.4 卸灰装置
  6.4.1 集尘器出灰口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6.4.2 集尘器中的杂尘宜用压实出灰 。
  6.5 自动控制与监测
  6.5.1 应对除尘设备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6.5.2 对除尘设备的下列参数应进行监测:
  a)进、出风口压差;
  b)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
  c)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
  6.5.3 应对除尘设备下列部件的工况进行监视:
  a)卸灰装置;
  b)清灰用阀门(停风阀、切换阀等)。
  6.5.4 当除尘设备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应报警:
  a)进、出风口压差过高;
  b)温度异常升高;
  c)集尘器停止工作。
  6.5.5 用于除尘设备运行参数监测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12476.1的规定。
  6.6 泄爆和抑爆
  6.6.1 除尘设备箱体的强度应能承受系统zui大负压。
  6.6.2 除尘设备应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根据设计或设备的要求采用火焰泄爆装置、无火焰泄爆装置、
  抑爆装置三者之一。
  6.6.3 除尘设备设置泄爆装置时应遵循GB/T 15605规定。泄爆口应靠近爆炸危险性高的区域,并且应用风管联接至屋项或不产生危害的位置,泄爆风管的总长度不大于3m。
  6.6.4 抑爆装置应靠近爆炸危险性高的区域。
  7 安装
  7.1 除尘器安装时应遵守JB/T 8471-2010的规定。
  7.2 当除尘设备内部配件安装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物时方允许安装输灰、卸灰和锁风装置。
  7.3 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设计将设备可靠接地。
  7.4 构件及整机设备安装试运行后应检验粉尘泄漏情况,确认无粉尘泄漏后方予通过验收。
  8 使用与维护
  8.1 系统启动时应先启动除尘器,再启动生产设备;系统停机时应先停止生产设备,除尘设备应再运行一段时间并将滤袋清灰数遍,将粉尘全部从灰斗内卸出。
  8.2 除尘设备启动后应定时检查,若有粉尘泄漏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8.3 应定时检查清灰装置,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
  8.4 检修除尘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使用铁制工具敲击除尘设备的各金属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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