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单位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3-12-30 阅读:1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是以单位制单位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非单位制的单位构成的。法定计量单位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出现一次。如比热容单位的符号J/(kg·K),其单位名称是“焦耳每千克开尔文”。
(2)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其顺序应是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二字而成。如断面惯性矩的单位m4的名称为“四次方米”。如果长度的2次和3次幂是表示面积和体积,则相应的指数名称为“平方”和“立方”,并置长度单位之前,否则应称为“二次方”和“三次方”。如体积单位dm3的名称是“立方分米”,而截面系数单位m3的名称是“三次方米”。
(3)书写单位名称时不加任何表示乘或除的符号或其他符号。如电阻率单位Ω·m的名称为“欧姆米”。
(4)法定单位名称的简称(把法定单位名称中方括号里的字省略即为其简称)可用作该单位的中文符号。如力的单位“牛顿”的中文符号为“牛”。
(5)由两个以上单位相乘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中文符号只用一种形式,即用居中圆点代表乘号。如动力粘度单位“帕斯卡秒”的中文符号是“帕·秒”。
(6)由两个以上单位相除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中文符号可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千克/米3或千克·米-3。
(7)摄氏温度的单位“摄氏度”的符号℃可作为中文符号使用,可与其他中文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
(8)单位的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如摄氏温度单位“摄氏度”表示的量值应写成并读成“20摄氏度”,不得写成并读成“摄氏20度”。
(9)由两个以上单位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其符号有下列两种形式:N·m或Nm。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相除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符号可用下列三种形式之一:kg/m3、kg·m-3或kgm-3。
(11)若组合单位符号中某单位的符号同时又是某词头的符号,并有可能发生混淆时,则应尽量将它置于右侧。如力矩单位“牛顿米”的符号应写成Nm,而不宜写成mN,以免误解为“毫牛顿”。
(12)在进行运算时,组合单位中的除号可用水平横线表示。如速度单位可以写成ms或米秒。
(13)分子无量纲而分母有量纲的组合单位即分子为1的组合单位的符号,一般不用分式而用负数幂的形式。如波数单位的符号是m-1,一般不用1/m。
(14)在用斜线表示相除时,单位符号的分子和分母都与斜线处于同一行内。当分母中包含两个以上单位符号时,整个分母一般应加圆括号。在一个组合单位的符号中,除加括号避免混淆外,斜线不得多于一条。如热导率单位的符号是W/(m·K),而不是W/m·K或W/K/m。
(15)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圆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
(16)词头不得单独使用,也不得重叠使用。如应该用μm,不应该用μ;应该用pF,不应该用μμF。
(17)法定单位中的摄氏度以及非十进制的单位,如平面角单位“度”、“[角]分”、“[角]秒”与时间单位“分”、“时”、“日”等,不得用SI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
(18)亿(108)、万(104)等是我国习惯用的数词,仍可使用,但不是词头。习惯使用的统计单位,如万公里可记为“万km”或“104km”;万吨公里可记为“万t·km”或“104t·km”。
(19)只通过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通常加在组合单位中的*个单位之前。如力矩的单位kN·m,不宜写成N·km。
(20)只通过相除构成的组合单位或通过乘和除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一般应加在分子中的*个单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但质量单位kg不作为有词头的单位对待。如摩尔内能单位kJ/mol不宜写成J/mmol;比能单位可以是J/kg。
(21)当组合单位分母是长度、面积和体积单位时,按习惯与方便,分母中可以选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如密度的单位可以选用g/cm3。
(22)一般不在组合单位的分子分母中同时采用词头。如电场强度的单位不宜用kV/mm,而用mV/mm。
(23)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的指数,指包括词头在内的单位的幂。如1cm2=1(10-2m)2=1×10-4m2,而1cm2≠10-2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