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环境监管法治建设存在那些问题?
时间:2013-10-25 阅读:264
环境监管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法治水平较低。现行环境监管法治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的环境法把环境监管和环境行政等大体等同起来,没有突出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内容。虽然明确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监管的主体,但对环境监管的客体和对象并未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2、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在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环境监测、生物安全、重金属和持续性有机物等领域以及“区域限批”等方面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
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小,形成“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环保执法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选择性执法”的现象。
4、环境污染社会监督的法律不健全。现行环保法律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纠纷调解处理等规定尚不完善。第五,环境监管的问责机制不健全,约束环境监管者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加上社会监督不足,难以形成对环境监管者的有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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