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金华治癌假药案追踪 假药,洗不掉的原罪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郭芳 浙江、北京报道
4月8日,在经历了漫长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来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一审判决: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于倪海清和他的辩护律师黄振兴而言,这是一个意外的从重量刑结果。在此之前,倪海清因患肾癌晚期,被取保候审。因认定其肾癌已转为良性,符合收监条件,一审宣判当天,*变更了对倪海清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这是一个悖论。*此举等于证明了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不仅无害且有效地治疗了自己的癌症,但同时又认定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是假药,一审判决其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这本身就自相矛盾。” 黄振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激动地说。
当然,黄振兴忽略了一个前提,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并未经法定审批,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假药。由此可见,一审的定罪并无不当。
在倪海清假药案中,*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病人要求出庭证明该假药有疗效。一种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危害社会的后果,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它可能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刑罚?这正是该案横亘于法律与疗效之间的困惑。事实上,*对此案的判决也是经历了很长时间。自2012年5月24日、30日两次开庭完毕之后迟迟没有判决,直至2013年4月8日,历时近一年时间。
假药治癌:有罪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