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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时间:2014-10-28      阅读:4645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擅自搭建易燃违章建筑,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用途,不得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不得损坏建筑物内已有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门,疏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
  
  (2)严格明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必须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并经车间和厂级消防、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及仓库区域严禁吸烟;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贮罐、管道及阴沟中,不得用明火、蜡烛、火柴照明,应采用防爆灯照明;在加热易燃液体时,避免使用明火,应采用热水、蒸气或防爆电具加热。
  
  (3)避免摩擦撞击。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装轻卸,严防震动、撞击,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运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铁器敲击,以防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消除电器火花。输电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保险丝要按规定容量安装;裸体导线不得安装在防爆场所;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开关和照明灯必须采用防爆型。
  
  (5)消除静电。对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必须设有导除静电装置,如接地。油库设施中的油罐、管道、卸油台,加油柱,其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乙炔管道接地电阻不大于20欧。汽油可加入抗静电剂。
  
  (6)提高设备的密闭性。以杜绝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的生产设备、容器、管道的跑、冒、滴、漏。
  
  (7)加强通风。可使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浓度不致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
  
  (8)充装惰性气体。在具有爆炸性的生产设备和容器贮罐内充装惰性气体或其他介绍,如二氧化碳、蒸气、氮气等,以降低设备中的氧量,防止燃烧和爆炸。
  
  (9)装设阻火器,控制火焰的蔓延。
  
  (10)安装泄压装置。如安全阀、呼吸阀、泄压片等,当压力超过规定值时,能自行泄压,避免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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