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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栅栏
依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目前因我国畜牧业发展较快等各种因素影响,针对动物疫病与畜牧产品安全问题,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保障及检测体系,从而导致某些动物疫情暴发或畜牧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无法及时阻断源头、制约扩散并进行解决,甚至有时发生人畜传播的情况,不仅会对畜牧养殖者的经济效益造成严重损失,更危害我国民众的人身健康。因此,建立一套符合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对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与群众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完善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是推动基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防疫工作高效开展的基础,因此,在满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配备、消毒、耳标订购、配套、疫病诊治的前提下,县级政府部门应该将基层畜牧兽医站的资金需求纳入到年度财政计划中,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
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畜牧栅栏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