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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5-16      阅读:207

各县区*、经济区*、高新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0号),现就兰州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兰州市中心城区内(不包括远郊三县一区及兰州新区)执行甘肃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

二、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具体实施。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治理扬尘污染要求的“六个”标准,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专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甘肃省现行计价依据中文明施工费与环境保护费包含:现场围挡设置、地面硬化、场地洒水、裸露地面覆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覆盖、废弃物封闭式管道或容器运输、施工架外侧密目网搭设措施项目费。以上费用为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公布。

五、以下为新增费用:

1施工现场采用砼浇筑洗车台(槽),采用高压冲洗设备的,冲洗设施新建费用为5万元/套(包括沉淀池)。

2、车辆冲洗费用为冲洗车辆数乘以7元/车·次。

3排渣费按市*、环保部门的规定计取。

4、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费: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粉尘传感器等设备,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新增的扬尘污染治理费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七、发包人、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扬尘污染治理费用。

八、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的计取;国有投资项目和非国有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扬尘污染治理费用。

九、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书进行控制价备案;在评标办法中增加扬尘污染治理费用未单列或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扬尘污染治理费用zui低限价的应予以否决投标的情形。

十、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扬尘污染治理费用以及预付计划、支付计划等条款。

十一、已完工程不再增加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在建项目承包人做好现场签证等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应当及时确认,增加的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可计入工程结算。

十二、抢险救灾、市政抢修、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自然灾害处理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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