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环境选用不同的LED防爆灯
时间:2024-06-06 阅读:721
I类
I类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注:I类设备的防爆型式考虑了瓦斯和煤尘的点燃以及地下用设备增加的物理保护措施。
用于煤矿的设备,当其环境中除瓦斯外还可能含有其他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工类和Ⅱ类相应可燃性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试验。
I类电气设备还应符合附录I的特殊要求。
4.3 Ⅱ类
Ⅱ类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Ⅱ类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Ⅱ类设备的再分类:
-ⅡA类:代表性气体是丙烷;一ⅡB类: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IC类:代表性气体是氢气和乙炔。
注1:以上再分类的依据是可能安装设备的爆炸性环境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
(MICR)(见GB/T 3836.11)。
注2:对设备外部非金属材料,再分类是基于外表面区域静电放电风险(见7.4.2)。
注3:标志ⅡB类的设备适用于ⅡA类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类的设备适用于ⅡA和Ⅱ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4.4Ⅲ类
Ⅲ类设备用于除煤矿之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Ⅲ类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Ⅲ类设备的再分类: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导电性粉尘。
注:标志B类的设备适用于ⅢA类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ⅢC类的设备适用于ⅢA或Ⅲ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4.5 特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设备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应记录在防爆合格证中,并在设备上进行相应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