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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水质监测仪器将蓄势待发

时间:2020-12-30      阅读:858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两部法律将有效推动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同时给分析仪器行业吹来利好东风。
首先是《环保税法》,多项条款中都明确表示了监测设备的重要性。

       如《环保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同时,为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环保税法》第二十四条中写到,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业内人士指出,在《环保税法》实施之后,监测数据将成为增减相应税收的关键,这也意味着在该税法实施落实的过程中,监测仪表以及第三方监测服务将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在水污染物的追本溯源、实时监控方面,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将大有可为。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质测定仪

       近年来,各种品牌的水质测定仪器不断投放市场,但很多都是代理商。同奥科技作为专业提供水质分析仪器的公司,也一直在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一份贡献,同奥科技作为水质仪器生产商目前拥有:便携式COD测定仪、打印型COD测定仪和经济型COD测定仪,氨氮、总磷、总氮等其他参数水质测定仪。目前,便携化、智能化、快捷化、多功能化的仪器才是市场发展的主流。

       当下我国的环保形势良好,国家对环境监测仪器的需求大,在政策上也多有扶持,所以行业内要及时抓住机遇,依托政策,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聚集人才,研发属于我们自己的国之重器,让国产仪器真正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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