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监测如何合理布点?
时间:2020-03-26 阅读:6124
噪声监测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 评价及控制。 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一、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2) 夜间频发噪声的较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dB(A).
(3) 夜间偶发噪声的较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 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由参照 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 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二、测量方法
测量仪器
(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 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 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计, 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15173对 1 级或 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 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 每次测量前、 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其前、 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 ,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 F ”挡, 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