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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鉴别与鉴定
危废鉴定中心
定义: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世界各国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通常有名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未知废物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种类。如果在名录之列,则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检测其特性,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如果不在名录之列,也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
程序:
总体上来讲,危险废物的确定有两种方式,首先确定该废物是否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之内,即列表定义鉴别法;如果确定不在《名录》之内再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确定,即危险特性鉴别法。同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也是固体废物增补列入《名录》的理由之一。危险废物鉴别总体程序如下:
*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判定其是否满足固体废物定义;
第二步:其是否满足危险废物定义,或是否为《巴塞尔公约》规定的47类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和具有中国废物特征的废物类别(含钡废物和含镍废物);
第三步:依据固体废物行业来源或危险特性,判定其是否在《名录》之内;
第四步:如不在《名录》之内,则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确定是否表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鉴别的规则:
对于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有毒物质含量等鉴别特性)和感染性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论是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进行处理改变了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这种物质仍然属于危险废物。这是由于这种危险废物的特性与其他三种特性(易燃性、反应性和腐蚀性)相比,毒性化学品显示的毒性风险典型依赖于很多因素,毒性危害评估更复杂,涉及更多的变量。由于化学品通过环境迁移,它们能积累、显示长期慢性风险,即使水平低于制定的毒性特征标准。因此不论作何种处理,毒性特征是不可能因此而*消除的,即使处理后毒性水平有所降低,低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水平,但是这些废物中的毒性仍然由于具有持久性、生物积累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对于这类废物,本标准中规定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
对于仅具有易燃性、反应性或腐蚀性其中一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论是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处理改变其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都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当该废物经GB5085.1—GB5085.6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是因为,由于这些性质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征除去,如对于易燃性危险废物,只要将其点燃,易燃性特征就不复存在;反应性危险废物,通过一定的反应,这种特性也可以除去;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如废强酸与废强碱),只要将其中和同样可以消.除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废物,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不论是它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通过处理改变其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我们都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只有当废物的产生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废物进行鉴别后,认为不具有危险特性,则按照一般废物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