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的土壤检测,有测量筛选值和管制值的项目有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基本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有机物11项;其他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6项、挥发性有机物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0项、有机类14项、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5项、石油烃类1项。基本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制于其他项目中所列项目。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适用于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当地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国科控股中科检测作为环保事业的责任人,必将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树立底线意识,增强监测主体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科控股中科检测拥有中国计量认证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三体系认证、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从业单位推荐等.
土壤环境调查连续或间断地测定场地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及其空间分布,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其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污染场地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采样监测,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深度,确保污染场地调查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污染地块健康风险评估: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到:
第11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12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13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