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 排放有毒重金属废水被刑拘!
时间:2017-03-20 阅读:354
今年2月,陈某在民房内建起一个铝氧化加工工场,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产生的有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设的暗管直排外环境。
目前,因涉及环境污染犯罪,市*路桥分局对陈某立案查处,并将案件依法移送*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当事人陈某已被*机关刑拘。
【案件回顾】
2月22日,市*路桥分局蓬街中队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蓬街镇民利村2区81号的民房进行*检查。
*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这间民房已被改造成为含除油车间和铝氧化车间的简易加工场,加工场周边有河道、民房、农田等。当时,该加工场未进行生产,但除油车间地面有废水流淌,除油槽仍有余温,有明显的生产痕迹。
除油车间内放有长方形原液槽1个,大小清洗槽8个,盛放光亮剂的桶1个和离心机1台。在铝氧化车间内放置了1个氧化槽,5个清洗桶,4个染料桶,调压器和离心机各1台。
*人员在现场勘察时,发现除油车间围墙外有埋在泥土下并用草掩盖的白色塑料管,直通河岸边。经加工场老板陈某证实,这根塑料管是除油车间东北角的废水排放管道。
在铝氧化车间内西北角也发现一个废水排放口,上面放置着水泥板,打开后发现排放口处未见任何防腐防渗漏设施。
陈某表示,加工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套建设水、气污染防治设施,除油车间和氧化车间的废水都是直接外排的,除油车间的废水通过车间东北角的排放口进入白色塑料管,直接流到河岸边。而铝氧化车间的废水则是通过地面流到该车间西北角的排放口,直接外排。
*人员分别在除油车间北往南*个清洗槽内、除油车间北侧原液槽内、除油车间排放口、除油车间光亮槽内、铝氧化车间氧化槽内、铝氧化车间染色槽内、铝氧化车间清洗槽内共7个点位分别采取了2瓶水样,共14瓶。同时,对其中5个点位的水样进行固定并封袋,送往台州市路桥区环境监测站。
【环保罚单】
2月28日,路桥区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加工场除油车间内排放口采集的水样总铬含量为2.9mg/L,所检废水样品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
3月1日,根据相关规定,市*路桥分局将案件移送*机关。
3月3日,当事人陈某被*机关刑拘。
【*者说】
台州市*政策法规处:本案中,陈某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陈某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加工场除油车间内排放口采集的水样中检测出重金属铬,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属《zui高人民*、zui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陈某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因此,可以认定陈某涉及犯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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