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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高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县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统一办理。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县*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
二、验收申请
凡是由县*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县或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1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开发科标科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开发科标科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单位接到县*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县*开发科标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测(调查)报告审查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县*,科发科标科在3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监测(调查)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限期整改的依据。
四、现场检查
监测(调查)报告和主要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县*在10日内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五、批准
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由开发科标科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开发科标科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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