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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煤炭经营使用管理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时间:2013-12-30      阅读:912

  从天津市政府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本市将从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和民用煤治理》地方标准。
  
  据统计,天津市现有1041家煤炭经营企业,年经营煤炭1亿吨,去年本市用煤总量为5100万吨。为从源头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市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1月1号起施行,将煤炭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蔡吉祥介绍:
  
  录音:《规定》突出四严格:严格监管煤炭质量,确保用煤;严格控制经营性煤炭堆场数量,规定外环线内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严管用煤单位的燃煤排放。必须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市工商局副局长吴文魁说:
  
  录音: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产品中有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将责令停止销售,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明年1月1号,与《规定》同时配套实施的还有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市副局长马伯禄介绍:
  
  录音:标准区分了工业用煤和民用煤,发电用煤和非发电用煤,突出了严格要求。发电用煤指标中全硫含量限定为≤0.50%,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硫分≤1%的要求;灰分≤12.50%,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灰分≤16%的规定。对民用煤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全硫含量达到了≤0.4%,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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