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4-11-12 阅读:945
2015年元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法)根据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产生的原因,在现行《环保法》的基础上,就*门加强环境管理,提高*人员的*能力和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它将成为*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基本准则。
新法指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个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责任。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讲,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中,国家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国的环境保护规划,县级(含)以上*门会同其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有机衔接。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称区域开发利用环境规划)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系统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状况和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较为合理的战略安排,有效设定某一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发生的目的。现行法律对于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而擅自组织实施的行为没有明确禁止,而新法则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3、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总量作出限制性规定,包括气态、液态、固态和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光污染)等排放标准。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或者行业性的通用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部制定、颁布和废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内污染物的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正式实施或废止前,“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4、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五官”。通过对环境各要素的经常性监测和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性监测,为管理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者提供法律证据,为环境科研者提供翔实素材,为公众提供真实信息的基础性工作。
5、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也称为环境行政*监察,是地方各级政府*门的一项核心工作。是由环境行政主体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遵守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环境行政决定进行监督检查。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包括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行为和有关环境信息,即企业环境信息。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生存的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关注,新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众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