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脚田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推荐煤堆测温系统)
时间:2016-12-01 阅读:3072
岩脚田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推荐煤堆测温系统)
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设置符合《规程》第216条之规定。
3、加强防灭火系统的管理,建全井上、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统,确保消防系统可靠,水源充足,供水正常。
4、井上、下设置的消防器材库,库内消防器材品种齐全,数量符合规定,井上、下有关硐室、井巷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安装地点、位置、数量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时,对有关单位罚款50元/处。
5、《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中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6、所有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清除浮煤,风筒和电缆要分侧悬挂,消防管路设施齐全。
7、皮带运输机头附近禁止堆积可燃物,机头前后各5米,用不燃性支架支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司机应经常清理机头前后5米内巷道周壁和电器上的浮煤。
8、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9、采区设计中,必须有综合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10、严格井口验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火种及易燃品下井,井口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 “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消灭电器火源。
12、放炮认真执行“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及其它有关放炮管理的具体规定,杜绝放火源。
13、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火区管理。
1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总工审批并报公司备案,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15、各单位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要加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凡发现故意破坏或盗窃防火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每季由矿长组织施工单位、矿山救护队、通风、机电、安检、调度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等其它防灭火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对职工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知识教育,使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火灾,直接灭火及使用各种防灭火设施、设备的方法,提高防火、救灾技术素质。
18、严格执行《矿井防灭火规范》及各项规定,严格按照防灭火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施工,否则严肃查处,对造成灾害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防灭火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分管领导200元、责任区(队)5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2)、未按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或消防材料存放的种类和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井下作业场所存放易燃物(汽油、油漆)的或将剩余油漆泼洒在巷道中的;
(4)、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封闭的。
20、回采结束的采区、工作面和废弃的巷道未按规定时间建立*密闭的,罚责任区(队)100元,责任区(队)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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