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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气防爆规范的新要求--CBBJ防爆声光报警器

时间:2010-12-25      阅读:528

国家电气防爆规范的新要求

气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划分及电力装置的选择,长期以来是电气安全的重要内容,有关电气规范、规程对此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指导了大量应用实践。但随着电气安全技术及应用实践的发展,有关规范等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特别是参照标准,国家修订颁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492,以下称为现规范)在危险场所类别划分方法和爆炸介质性能划分规定及设备选择等方面与以往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包括概念和表达,在其它电气防爆配合措施上也更加细仔完善。本文试将现规范与以前主要参照苏联标准制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483)以下称原规范作一对照分析,希望对进一步掌握电气防爆新规定,加深电气防爆措施的理解和掌握有所启迪。
1.现规范内容扩充和表述形式调整概述:
1.1
首先对应该进行爆炸性危险环境电力设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具体环节进一步明确为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环境应进行爆炸性环境电力设计。明确这些环节,对应该采取防爆措施的环境更具体、更有指导作用。
1.2
结合工程应用的发展,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规范不适用的条款,即: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蓄电池室,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海上油井平台。
1.3 将爆炸性气体与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有关电气防爆规定、要求分开来表述,又着重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作要求,针对性更强,便于执行。
1.4
在各类防爆等级区域的定义上,原规范上较多地采用了“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或可能性较小爆炸性混合物......”的表述,实际造成“不正常“这个概念难以掌握,现规范一律改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度来加以考虑。
2.爆炸性气休环境电气防爆措施补充完善的主要方面:
2.1
对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该进行防爆电力设计的环境形式比原规范更详细分三款作了具体表述。
2.2
采用电工委员会(IEC)的规定,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区、2区,这是将原规范划分为Q1Q2Q3级在名称和概念上均作了改变。
2.3
对确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时,按照易燃物质释放频度和持续时间长短,采用IEC的规定,引入新增)了易燃物质释放源的概念,即一般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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