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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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前 言
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
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
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
HJ/T 9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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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
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12997—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XX—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部分 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二部分 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三部分 恒流积分法和放
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斜速面积法;
ISO 4359:1983 明渠水流测量 矩形、梯形和U形测流槽;
ISO 4360:1984 堰、槽明渠水流测量 三角剖面堰;
ISO 4377:1982 明渠水流测量 平坦V形堰;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版本。
3 定义
3.1 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
3.2 混合水样
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2.2 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3 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
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
3.4 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
4 监测方案的制订
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
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
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
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4.2 总量监测的方式
4.2.1 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 吨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
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 执行。
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 吨,小于500 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 次,即每季度
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 执行。
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 吨,小于1000 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
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
4.2.4 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 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
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
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4.3.1 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
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
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
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
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
4.3.5 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
4.3.6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
4.3.9 样品保存及贮运;
4.3.10 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
意事项;
4.3.11 质量保证要求;
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
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
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
4.4.1 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4.2 实地调查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
况。
4.4.3 制订方案
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 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 监测方案的
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
4.5 监测方案的执行
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
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
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
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
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4.5.4 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
5 采样点位
5.1 点位的设置原则
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
单位的总排口。
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
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5.1.3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5.2 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确认。
5.3 采样点位的管理
5.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
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 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
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
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 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
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6 监测采样
6.1 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
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
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 的过程监测;小于24h 且间歇、不
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
大于(或等于)24h 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 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 过程监
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zuijia采样频次的
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
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
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6.2.2 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
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
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
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
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zuijia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
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 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
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zui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6.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
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 吨的企业)每年4 次以上
(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 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 次(上、下
半年各1~2 次)。
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6.2.6 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
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
6.3 采样方法
6.3.1 采样容器
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
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
6.3.2 采样位置
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
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 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
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
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
氰hua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
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
6.3.3 废水样品采集
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
6.3.3.1 瞬时水样
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
采样的方法。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
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6.3.3.2 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
水样混合。
6.3.3.3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
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
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
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6.3.4 水样保存
水样保存方法见HJ/T XX—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7 流量测量
7.1 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
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
7.2 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
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T 15
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
7.3 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
10m 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 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
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
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
7.3.1 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 的平直过
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7.3.2 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
测流段。
7.3.3 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 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
形成落差。
7.3.4 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7.3.5 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 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 3017-93 的要求,排污口
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