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脱硫洗涤水排放标准
时间:2019-02-26 阅读:5203
船舶脱硫洗涤水排放标准
当 EGC 系统在码头、港口或河口内工作时,应对洗涤水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监测
和记录参数包括 pH 值、PAH 值、混浊度和温度。在其它地区,只要 EGC 系统投入运行,连
续监测和记录装置也要投入工作(短时间的维护和清洗除外)。排放水 pH 值、PAH 值、混浊
度、硝酸盐含量、添加剂与其它化学物质应分别符合 8.1.2-8.1.6 的有关规定。
8.1.2 洗涤水 pH 值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并记录在 ETM-A 或 ETM-B 中:
(1) 排放洗涤水的 pH 值不小于 6.5(在舷外排放中测量),但在船舶机动操纵时,进口
水、排放水之间的酸碱度允许相差大不超过 2 pH 单位(分别在船舶进水口和舷外
排放中测量)。
(2) 舷外监测位置 pH 排放限值,是指船舶静止状态下,距离舷外排放点 4 m 处的排放水
流 pH 值达到 6.5 时的洗涤水 pH 值,该值作为舷外洗涤水排放限值,并记录在 ETM-A
或 ETM-B 案卷中。舷外洗涤水 pH 排放限值可直接测量得到,或者采用 CCS 批准的计
算方法获得(如计算流体力学或其他科学方法建立的经验公式),满足如下条件并记
录在 ETM-A 或 ETM-B 案卷中:
① 所有连接到同一排放出口的 EGC 装置,采用系统认可(方案 A)或船上使用(方案
B)时允许的大硫含量燃油,且以满负荷或实际可能的gao负荷运行;
② 如采用硫含量低的燃油和/或试验负荷低于大负荷,洗涤水羽流特性应能得到充
分证明,羽流的混合比率应基于海水的滴定曲线确定。混合比率用来证明洗涤水的
羽流特性,并且可证明即使 EGC 系统采用认可(方案 A)或使用时允许的大硫含
量燃油,且以满负荷或实际可能的gao负荷运行时,洗涤水舷外 pH 排放限值仍然
可以满足;
③ 对于洗涤水流量随 EGC 系统废气流量变化而变化的情况,部分负荷特性应进行评
估,确保在任何负荷条件下舷外 pH 排放限值都能满足;
④ 应以碱度为 2200μmol/l、pH 值 8.2①
的海水为基准,如试验条件与基准海水不
同,经 CCS 同意,可以使用修正的滴定曲线;
注①基于 EGC 系统使用后提供的海水特性数据,基准海水的碱度和 pH 值可在 IMO《废气清洗导则
(2015)》通过后两年内进行修改,用于新的 EGC 装置。
⑤ 如采用计算方法确定舷外洗涤水 pH 排放限值,应提交充分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支持性科学公式、排放点技术规格、洗涤水排放流量、排放点和 4m 位置处
的预计 pH 值、滴定和稀释数据。
8.1.3 洗涤水 PAH(多环芳烃)应符合下列要求,相应差值限值在 ETM-A 或 ETM-B 中予以
说明:
(1) 洗涤水连续大 PAH 浓度应不超过进口水 PAH 浓度的 50 μg/L。洗涤水 PAH 浓度应
在排放前测量,测量点安排在水处理设备下游,但在任何洗涤水稀释或其他药剂添
加装置(如使用)的上游。
(2) 上述 50 μg/L 限值是流量为 45 t/MWh 的洗涤水通过 EGC 装置后的标准值(其中,
MW 系指燃油燃烧装置的 MCR 或 80%额定功率)。表 8.1.3 中给出了洗涤水流量与 PAH
浓度差值限值的对应关系。
洗涤水 PAH 浓度限值
(3) 考虑到存在 EGC 装置非正常起动的情况,允许每 12 h 运行周期内有一个 15 min 的
时间段,洗涤水连续 PAH 浓度超过上述限值一倍以内。
8.1.4 洗涤水混浊度/悬浮颗粒物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 ETM-A或 ETM-B中记录混浊度限值:
(1) 洗涤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减少悬浮颗粒物,包括重金属和灰份。
(2) 洗涤水连续大混浊度应不超过进口水混浊度的 25 FNU 或 25 NTU 或等效单位。当
进口水混浊度很高时,测量仪器的精度及进出口混浊度测量时间的延迟将可能导致
这种差值限值方法不可靠,因此所有混浊度差值的读数应取 15 min 内的滚动平均值,
大差值为 25 FNU。洗涤水混浊度应在排放前测量,测量点安排在水处理设备下游、
但在洗涤水稀释装置或其它药剂添加装置的上游。
(3) 允许每 12 h 运行周期内有一个 15 min 的时间段,洗涤水连续混浊度超过上述排放
限值的 20%。
8.1.5 洗涤水硝酸盐含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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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涤水处理系统应防止硝酸盐的排放超过清除废气中 12% NOx 所对应的硝酸盐量或
60 mg/l(洗涤水排放速率为 45t/MWh 时的标准值),取大者。
(2) 每次换证检验时,应能提供每个EGC系统检验前3个月的舷外硝酸盐排放数据,验船
师可根据情况要求提取附加的样本并进行分析。硝酸盐排放数据和分析证书应作为
EGC记录簿的一部分保留在船上,检查需要时应能提供。有关取样、储存、处理、分
析方面的要求应在ETM-A或ETM-B文件中予以详细说明。为了保证硝酸盐排放速率的
评估结果具有可比性,取样程序应考虑8.1.5(1),明确洗涤水流量与硝酸盐排放浓
度限值的对应关系,硝酸盐分析应根据Grasshoff等编著的《海水分析方法》一书所
述的标准海水分析方法进行。
(3) 所有的系统都应测量排放水中的硝酸盐含量,如通常的硝酸盐量均高于排放上限的
80%,应在 ETM-A 或 ETM-B 中进行记录。
8.1.6 如废气清洗系统采用化学物质、添加剂、制剂或系统中有相关化学物质产生,则应
对洗涤水进行评估。洗涤水评估可考虑相关的指南(如 MEPC.126(53)决议-使用活性物质的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G9)),如必要,可另外制定洗涤水排放标准。
8.2 洗涤水监测
8.2.1 pH 值、油含量(PAH 浓度测量)和混浊度应连续监测和记录,监测与记录设备除满
足本指南 5.2 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8.2.2-8.2.5 规定的性能标准。
8.2.2 pH 电极和酸碱计应具有 0.1pH 的分辨率和温度补偿。pH 电极应至少符合 BS 2586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要求,酸碱计应达到或超过 BS EN ISO 60746-2:2003 的要求。
8.2.3 PAH 监测设备应至少能监测表 8.1.3 规定限值两倍的 PAH 浓度。正常工作范围内,
PAH 监测设备应能准确地工作且偏差不超过 5%。
8.2.4 如洗涤水排放流量较低而 PAH 浓度较高时,应采用紫外线监测技术或其它等效技术。
8.2.5 混浊度监测设备应满足 ISO 7027:1999 或 USEPA 180.1 的要求。
8.3 洗涤水监测数据记录
8.3.1 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本指南 5.2 和第 6 章的要求,并连续记录洗涤水的 pH 值、PAH
和混浊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