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应急事故鉴定-危废鉴别,土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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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应急事故鉴定-危废鉴别,土壤调查

国科控股提供广东环境应急事故鉴定-危废鉴别,土壤调查

参考价: 面议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2022-08-03 14:24:11
1855
属性:
产地:国产;检测项目:土壤和固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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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属性
产地
国产
检测项目
土壤和固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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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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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广东环境应急事故鉴定-危废鉴别,土壤调查:中国科学院中科检测对固体废物成分分析,固体废物有害物质成分鉴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鉴定、固体废物化学性质和污染特性进行研究,开展危险废物特性及鉴别,污染场地调查等服务,具有CMA,CNAS资质认证。可为地方环保局、固废中心提供,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制定鉴定方案,出具固废属性判定报告!

详细介绍

国科控股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环境应急事故鉴定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

污染场地调查

  

       国科控股危废鉴定中心是专业性强、服务优质的危险废物鉴定检测机构,公司竭诚为各类企事业提供优质、快速、合理的检测服务。危废鉴定中心有多名危险废物鉴定专家,专家组专门为客户提供及鉴定方案详解,为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案,降低检测成本。可为地方环保局、固废中心等提供,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现场进行鉴定,出具判定报告!公司有专业采样人员,提供全国采样服务,并且采样组具备CMA采样资质,给您提供更准确,更放心的鉴定服务!  

涉及环境应急事故法律责任

 

《固体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何鉴定固体废物是不是危险废物:

 

一、 危险废物样品分类:  

     1、常规样品类别:污泥、污水、废液、废渣、催化剂废渣、煤渣、矿渣等
     2、其他样品类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镉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含镍废物、有色金属治炼残渣、其他废物。

二、危险废物测试标准 :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中心可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以下检测项目并根据GB5085.7-2007,出具结论(判断)性的报告: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三、采样方案

被鉴别物的采集方法、采集部位、样份数,具体可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采样。

四、检测结果判断

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表2中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土壤场地调查监测方案

1.1      土壤调查

1.1.1       场地布点

根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导则》确定采样点位及数量。

 

1.1.2      采样频次

一期调查。

1.1.2       采样方法

土壤采样采用钻孔采样的方法,采样方法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要求。

1.1.3       测试方法

采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标准方法。

1.1.4       资料要求

按土壤监测技术规范记录土壤样品颜色、湿度、土壤质地及植物根系情况,提供原始采样记录及现场工作记录,提供土壤机械组成,钻孔柱状图,采样及样品照片(所有监测点各层土壤均需采样并保留样品),质控报告,监测方法、仪器及检出限。

1.2      地下水调查

1.2.1       调查布点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导则》设置采样点位及数量。

1.2.2       采样方法

钻孔建立简易单管单层监测井取样,采样应在钻孔后两小时进行为宜。

1.2.3       测试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4       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标准方法,无国家标准方法的,参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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