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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一下浮标的基本概念

时间:2019-12-10      阅读:750

  浮标有不同的种类和规格,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杆形等。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范围,不能用作测定船位的标志。若采用活结式杆形浮标则位置准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涂色、顶标、灯质(灯光节奏、光色、闪光周期)等都按规定标准制作,均有定含义。
 
  海区浮标具有际性质,各的水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1971年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第10届际航标会议上合并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方位标志是在以物或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物标志设在物上或尽量靠近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定水域或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家、非洲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家、日本、韩、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在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家标准和《中内河助航标志》家标准,并已付诸实施(参见中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中内河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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