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竣工验收服务介绍
环保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调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 服务详情
服务项目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交付周期 |
环保竣工验收 |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项目启动2.收集资料3.现场踏勘4.进行自查5.必要时进行整改及补办相关手续6.编制验收监测方案7.实施监测与检查8.编制验收监测报告9.提出验收意见10.必要时进行整改11.形成验收报告12.公开、登记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13.验收完成 | 以实际产品为准 |
♦ 相关依据
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已有行业规范: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如火力发电、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
♦ 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要求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投产或使用;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2、环保竣工验收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之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3、对企业、个人环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1)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投入使用的;(2)验收中弄虚作假;(3)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报告、批复中的环保对策措施;(4)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设施、措施、投资概算;(5)环保设施未纳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6)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