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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生态补偿”的制度空白

时间:2017-07-28      阅读:502

    在我国,矿藏、水流、土地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受到损害,现有制度中具体索赔主体的缺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困境。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试点的7省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细化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磋商制度、诉讼规则、损害鉴定评估、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等具体磋商。
    7省市的实施方案经过环保技术审核后,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将由各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实施。7省市试点将为2018年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泉州《方案》提出,2017年选择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三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到2018年,在全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产生一定的阻碍。除了山东明确提出资金管理办法,其他省份有关资金的赔付阶段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出台正式的相关管理办法。
    据了解,云南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制度研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扩宽基金融资渠道,探索企业或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实行分期赔付等方式。即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付,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截至目前,云南已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分期赔付、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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