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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污急需权责分明

时间:2017-08-21      阅读:673

      日前,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三方治理即“谁污染、谁付费”。其实,对于排污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而言,自行治理污染不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治理结果也未必达标。因此越来越多的污染排放企业倾向于交给专业化的公司来处理。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与环保企业自身获益的利好下,第三方机构治理如何走向成熟需要更多的思考。

      第三方治理在我国仍属于新鲜事物,机制模式是否可行需要时间来检验,排污企业对污染治理成本的预期也有待进一步稳定。前期运行出现出现一些权责不明的现象:排污企业认为,自己付费给第三方,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而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对此,《实施意见》首先明确了责任的认定: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而对于合同的签订,《实施意见》表示,双方需参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除了相互监督外,政府的全流程监管也将对预防推诿现象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方治理需要专业的公司,但是中小型环境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及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低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并不少见。因此,有关部门需对环保企业的治污项目进行测评,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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