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GB 31650-2019解读
时间:2019-11-26 阅读:7735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1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大残留*》(GB31650-2019,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关部分)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9年9月6日发布,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大残留*;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该标准适用于与大残留*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该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
——增加了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的兽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表1增加的兽药名称
表2增加的兽药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3修订后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表4修订后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5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新国标中增加的兽药名称、增加及修订的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修订后的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内容见上面表格1-5。
新国标的发布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判定具有指导意义。检测机构初次检出了动物性食品中存在兽药残留,需要进行复检,根据大于方法检出限(LOQ)的复检结果查询GB31650-2019后进行判定。首先确定所检出的化合物名称;然后依据国标判断该化合物属于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大残留*规定的兽药(4.1)还是允许用于动物食品,但不需要制定残留*的兽药(4.2)还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4.3)。如果是属于4.2类非禁用的兽药判定为合格。如果是属于4.3类的兽药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是属于4.1类的兽药,依据以下方法继续判定。1.确定基质类型:动物种类、靶组织。2.对应残留*。大于等于残留*的判定不合格。小于残留*的判定合格。见下面流程图。
新国标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例如:氯霉素、β受体激动剂等常见检测化合物。在农业农村部发布新的禁用药物名单前判定依据还是农业部公告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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