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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技术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与建设,可以为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合理、可靠的技术决策基础和依据,提高技术决策管理水平,避免技术失误和不合理选择,及时识别以各种形式和面貌出现的好伪劣技术与产品服务。为此,本文将对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技术决策问题及其要素做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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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系统的规划
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基础设施,是城市水良性循环所*的环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开源节流、减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市缺水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目标应包括水源保护、水环境质量控制和污水再生利用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城市水文、地理、社会、经济和污水汇集状况及发展趋势,在流域(或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出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水质水量管理规划,统一考虑水在工业、农业、城镇、地表地下的输送和分配以及污水的综合利用;并划定水质分区范围(区段和功能),全面规划分区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系保护和污水的综合治理,合理确定各项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规划、数量和功能要求,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供规划设计依据。随后在水质水量管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规划)。
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的统一规划,应根据城市水域及接纳水体功能区的要求和水环境容量,体现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功能的协调发展,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质目标、污水治理目标、污水产生量、需水用水排水平衡等因素,控制水质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雨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净化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设置。并根据分汇水区、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相协调,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城市地理地质环境、受纳水体功能与交换能力、污水排放量和污水再生利用等因素,选择厂址,确定建设规模、处理程度和工艺流程,力求布点合理、位置适当、规模适度。城市污水的处理与再用方式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
2 城市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欠帐严重,必须加快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的主体设施,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后,应保证其实施能与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城市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是城市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再用和处置的必要前提。污水管网的完善对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的确定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污水管网不配套,造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和水质难以合理确定,投入运行后实际值与设计值往往相差较大。在我国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有相当大一部分进水流量没有达到设计规模、水质浓度偏低,其主要原因就是配套管网的建设没有跟上,导致污水处理厂没有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有的甚至导致污水处理设备丧失功效。因此,近中期内的关键任务就是尽快普及和健全城市排水(雨、污水)管网系统,以便有效地减轻城市及周围水体的污染,同时为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与再生利用打下*的基础。
城市排水管网的体制选择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经过综合权衡和详细的费用-效益分析后确定。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政策中规定,在城市排水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城市污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