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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处理标准操作规程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各类医院按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两类,与卫生系统对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划分方法有差别。其中传染病医院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综合医院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专科医院。医院污水处理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同时也包括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
1、传染病医院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类水域和3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处理标准
3.1、国家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3.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3.5、《城镇污水处理站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6、《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3.7、《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
3.9、《给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